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255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李银淼请求:要求被告孙恒支付原告李银淼借款14.5万元及利息39150元,本息共计18415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计算至2024年5月8日,自2024年5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3%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孙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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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琳贝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