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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31 16:57:0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晓洋:

本院受理原告雪晶晶诉朱晓洋、蔡付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雪晶晶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2、二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用3000元(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费用)及剩余费用(自2024年4月24日起,每日50元,计算至蔡付兰被接走之日)。3、支付原告过年费500元。4、判决朱晓洋将蔡付兰接回家扶养。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4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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