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艳勤、姚超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守范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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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