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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31 15:02:40


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面强化民营企业法治化保障,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襄城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行为中。全院应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正确看待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难题,积极开展保护民营企业法治宣讲活动,推动广大干警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基本原则。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紧扣“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创新完善审判机制和方式,坚决防止因办案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

(三)从严从快打击干扰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违法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非法放贷、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犯罪。依法惩治腐败,严惩涉及市场主体证照颁发、项目审批、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

(四)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案件办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准确界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区分,重点把握好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三、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

(五)依法保护合法交易,维护民营企业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特别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严格认定合同解除、可撤销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劳动纠纷案件。发挥裁判对“三角债”问题的规范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合法融资,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有效甄别变相收取高息情形,及时纠正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行为。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保护民营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方式,妥善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助力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产业竞争力。

(七)健全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价值功能,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对于低端、低效不具备救治价值的企业,及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及时出清。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全面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

(八)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买卖、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债权转让、追偿权、公司分立合并破产、以物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纠纷案件,加大整治力度。对查实确属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九)依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发挥司法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市场待遇,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妥善认定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效力,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维护市场主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府院联动”,妥善解决因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涉企案件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十一)谦抑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审慎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厂子”现象发生。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的执行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采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十二)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适时开展以民营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推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送达机制,切实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到位率。

六、健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三)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分调裁”机制改革,全面提速涉民营企业纠纷审理,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诉前告知程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自愿选择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的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加强与同级工商联的常态化沟通联系,依法及时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情况,规范工商联反映案件情况的办理机制。

(十四)优化便企安商的司法服务体系,全面降低企业涉诉成本。进一步落实诉讼便利原则,深化一站式建设,持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大力压缩案件办理周期,强化审限管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快审判、快执行,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时间成本。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机制,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和资产处置变现效率,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经济成本。

(十五)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行重点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途径,主动听取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措施。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送法进企业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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