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合同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水平,高标准推进全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相关指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委历次党代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提升“执行合同”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司法获得感,推动全县营商法治环境提升,改进法院整体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现有评价体制下,力争到2024年底,将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130天以下,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的平均值降低到1.2%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
进一步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一个月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功的,自动转入民事一审程序。
(二)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持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进一步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系统自动分案时,应直接分配到案件承办人,不得人为增设承办业务庭领导“二次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制定案件“缺席审判”规范指引,研究出台各类程序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的实施细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庭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三)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
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案件审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也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争取在1/2审限内审结。
(四)提高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
严格规范上诉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
(五)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
加强对案件审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行超审限通报、临近审限预警机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市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存在突出问题的,要按照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审限变更信息应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公开。
(六)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
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案件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将送达业务进行集约化处理,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送达难”顽疾,提升案件送达效率。
(七)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
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
(八)加大合同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
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立案、执行各部门,严格执行案件流转的时限规定。立案部门于立案后尽快将案件分配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一账号”使用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以“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压缩执行案件的办理周期。
(九)加大协调结案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十)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及时办理诉讼费退费
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减、缓、免手续,实实在在解决特困当事人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问题,传递司法温暖,体现人文关怀,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应当退还给当事人的金额必须足额按时退还。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管理
人民法院、律师、当事人等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汇集的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对具体案件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进行在线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停止委托。
(十二)建立合理引导机制,减少法律服务成本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是市场主体之一,律师的收费具有商业性、自治性和合理性的特点,在不改变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并存模式的前提下,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基础上,立案、审判部门要进行合理引导,尽量减少法律服务成本。
(十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制度
围绕进一步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为优化襄城县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这一目标,继续查找在审判执行工作环节上存在的短板,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解、速裁程序、庭审方式、裁判文书格式、执行联动、电子送达、司法拍卖等方面,继续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性文件,形成指引明确、有据可依的工作制度。
(十四)建立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司法大数据应用价值
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成本。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四、保障措施
(一)着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县法院的商事审判业务部门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深入调研,定期组织开展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其他重点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结案出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加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积极运用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同类案件检索、裁判文书纠错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三)加大提升“执行合同”宣传力度
加强对网上立案、随机自动分案、电子送达等司法创新实践的宣传。通过《诉讼须知》、诉讼服务平台、司法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推进提升“执行合同”的做法和成效,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创新举措,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
(四)抓好工作责任落实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提升“执行合同”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细化指标提升情况纳入考核。要坚持工作“一盘棋”,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一体推进。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