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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10:58:17


襄城县人民法院

办理破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打造襄城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升级版,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我实际,学习借鉴国内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我县典型做法,以切实有效

的举措保障企业破产制度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运行。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构建企业破产工作大联动格局,着力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破产工作的痛点难点。进一步改善提升“收回债务所需时间”、“收回债务所需成本”、“债权人回收率”指标,进一步丰富完善“破产法律框架质量指数”相关制度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利益,切实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在危困企业拯救和有序退出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措施

(一)准确识别破产企业,优化破产启动程序

1.依法健全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条件的规定,依法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情形,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2.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受理效率。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破产管理人志愿法律服务窗口,协调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选派志愿服务人员定期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破产申请、债权申报等破产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

3.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省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加快推进解决执行难。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二)健全落实破产审判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1.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合并环节。严格落实省法院关于重大复杂案件24个月、普通案件12个月、简单案件6个月的破产案件内控审限规定,对两年以上未结案件,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方式逐件督办。

2.支持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脱困新生。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价值功能,同时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助力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兼顾拯救企业与保护债权人权益双重目的,实现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目标。对于低端、低效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危机。规范并适用“预重整”制度,支持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3.着力提升企业财产价值。对企业财产科学管理,在不影响破产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认真审查企业资产状况,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鼓励采用整体出售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维护财产价值和企业营运价值;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渠道处置债务人财产,提高企业变现效率和价值。

4.节约破产案件费用成本。加快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进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实现债务人基本财产信息网络化查询,助推管理人节约调查时间和成本;在破产案件中全面落实《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鼓励以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尽量节约评估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文件,合理确定或者调整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严格破产费用支取程序和审查标准。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能力水平

1.健全破产审判队伍。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不断落实破产审判专业化、专职化建设。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文件精神,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客观体现破产法官工作量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行为规范,防止法官与管理人、债务人等案件利害关系人不正当交往。

2.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严管”的原则加强管理,就管理人各项工作出台制度规范,加强管理人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对履职出现严重问题的管理人,层报省法院建议除名,通过名册的动态调整实现管理人队伍的优胜劣汰。多方协调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保障问题。

(四)完善综合配套协调机制,加强破产保障体系

1.推进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实效化。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通过定期与多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

2.支持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管理处分财产、办理涉税事务、申请修复破产企业信用、办理注销手续等法定职责。

3.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处置问题。用足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针对破产案件中房地产无证、房地权属分离、城乡规划未确定等导致不动产难以处置的情形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盘活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停工、在建或续建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应牵头有关部门依法配合管理人完成续建及综合验收等工作。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收益。

4.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难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研究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查询、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发票领用、税款入库、未受偿税款核销、税务注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税务信息变更、纳税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问题。

5.加强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参与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对重整、和解企业债务处理的决策权限,高效行使表决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和解。

6.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有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对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企业,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为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存续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根据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申请,重新评价其信用级别,解除惩戒措施,实现信用修复。

7.理顺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程序。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支持重整企业保住稀缺性生产经营许可和行业资质。

8.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发现债务人虚假破产线索。建立企业破产涉刑线索统一移交机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财务账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办理破产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高,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不断提高办理破产执行力。

注重宣传培训。充分认识提升办理破产水平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向社会公众传播正确的破产保护理念,向企业宣传破产保护文化,提升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水平,营造良好的破产制度运行环境。

强化监督落实。强化对办理破产提升工作的跟踪研判,协调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实践案例。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及抽样调查,发现短板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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