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毛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会渊与被告毛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会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毛红伟向王会渊退还车款2万元;2.依法判令毛红伟向王会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毛红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审判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