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襄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成立审务督查室。
审务监督员与纪检组督查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节(试行)》的要求,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开展经常督察和专项督察活动,定期对法院审判纪律作风、庭审行为,上下班考勤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案件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及涉诉信访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督察;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根据不同的场合和情况,采取定期督察和临时抽查相结合,口头督察与书面督察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督察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审务督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法院工作,对督察和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每次督察效果,并与年度目标考核和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查工作中,不得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在被督察的部门报销费用;不得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时,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