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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10:05: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星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90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星永赔偿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5764.3元(详见损失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78*****

联系人:王晓莉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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