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春娟:
本院受理原告乔盼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乔盼杰与被告杨春娟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