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真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东、赵荣秀与被告陈真芳、赵永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东东、赵荣秀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真芳、赵永星偿还原告王东东、赵荣秀欠款23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陈真芳、赵永星支付利息2089元(利息暂定,以23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期);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陈真芳、赵永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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