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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 09:31:3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汪永明、岳凤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战营与被告汪永明、岳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汪永明、岳凤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战营支付货款1607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1607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战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被告汪永明、岳凤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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