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二鸣: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霞与被告杜二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志霞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二鸣立即支付原告张志霞货款206096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96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完毕货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杜二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1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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