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高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城县皓天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首山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李莉、季永辉、高杰、楚剑、楚云皓、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县阿里山路北段路西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土地证号:襄国用(2013)第062号、他项权证号:襄他项(2015)第064号]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高杰公告送达评估过程中摇号选择评估机构时间、确定评估机构通知、确定勘验现场时间、评估报告初稿的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办理本案评估程序中的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期满。
特此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