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林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道交24号质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前鉴定申请书。李风连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李林涛赔偿李风连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李林涛承担。二、请求对李风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九时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举行鉴定听证会。
特此公告
电话:0374-851999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