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大桥: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芳与被告闫大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被告闫大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闫大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丽芳支付货款81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以81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大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