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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0 08:23: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耿超良:

本院受理原告侯战胜与被告耿超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耿超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侯战胜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超良向原告侯战胜支付货款25000元,截止到2023年12月23日利息22291元,自2023年12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邮储银行贷款利率的贰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耿超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4年5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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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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