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单巧歌与被告王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小兵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单巧歌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小兵向原告单巧歌支付货款64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小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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