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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4:50:5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闫大桥: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芳与被告闫大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闫大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丽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闫大桥向原告李丽芳支付货款81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8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闫大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4年3月26日上午10: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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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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