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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4:41: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汪永明、岳凤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战营与被告汪永明、岳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永明、岳凤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战营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汪永明、岳凤瑞向原告张战营支付货款1607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60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永明、岳凤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4年3月22日上午10: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15537419087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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