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素菊: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朝与被告杨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伟朝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素菊向原告陈伟朝支付货款1289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28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素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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