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进涛、王惠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粉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玉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王玉粉负担500元,由被告董进涛负担10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178*****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