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耍受伤引发家长大打出手,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身体侵权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海明赔偿原告丁兵各项损失共计6187.25元。
原告丁兵、被告海明同住襄城县林海小区2单元,2013年3月2日19时左右,原告丁兵的儿子小丁与被告海明的女儿小海在玩耍时不慎将小海的左眼下方刺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在邻居的规劝下两家人和解。被告海明回家后总觉得是丁兵故意欺负自己,咽不下去这口气,2013年3月4日19时左右,被告海明趁下班回家的原告丁兵不备用拳头朝丁兵头上打了一下,丁兵从电动车上摔下来,晕倒在地,随后丁兵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睑钝挫伤;左眼眉弓处皮下血肿;脑震荡;左眼眶骨折,入院后经过检查,给予活血化瘀支持对症治疗,2013年3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住院诊断,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4646.65元。
襄城县法院城关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在辖区派出所调取的证据,本案原告丁兵被被告海明打伤属实,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对于原告丁兵的身体损害,被告海明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原告对发生互殴事件亦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