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中午12点半,当事人葛某激动地对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两位法官说:“一年多了啊,我的事情终于解决了,我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了地,我真的没想到,你们对老百姓的事情这么热情、有耐心,我对这次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谢谢你们。”
2012年9月22日14时许,葛某驾驶出租车在徐西公路414km+300m处右拐弯时与聂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聂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聂某、李某被送往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交警大队事故科调解,葛某赔付聂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6150.38元。因葛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葛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双方对理赔的数额并未达成一致,致使理赔工作一直搁置,而对于家境并不富有的葛某来说,56150.38元无疑也是不小的数目,葛某家的生活因此蒙上了一层不幸的阴影。
经多次协调无效,葛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院的处理为其解决燃眉之急。法院受案后,民二庭的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葛某认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其赔付给聂某、李某的数额进行足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葛某赔付给聂某、李某二人的费用过高,按照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最多理赔给葛某4万元,由于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意见相差将近2万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但民二庭的侯一丹庭长和办案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继续耐心引导,循循善诱,结合葛某的生活现状、赔付两位受害人计算标准过高、未投不计免赔险、葛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长期投保的事实,给双方综合分析不同的处理结果给双方带来的影响,最终双方同意以保险公司赔付葛某43500元的调解方式结案,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既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兼顾了保险公司的制度规范,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以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