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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远离身边的伤害

发布时间:2013-10-23 15:54:17


父母监护缺位,鱼塘无警示标志,9岁女孩儿溺水身亡,孩子父母将鱼塘承包人告上法庭。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并判决死者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鱼塘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孩子溺水

  父母负主要责任

  今年3月22日上午,家住襄城县城郊的9岁女孩儿小华(化名)中午放学后一直没回家,家人四处寻找。当日14时许,在一个鱼塘内,小华的家人发现了小华的尸体。

  小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华发生意外时,他们均不在家。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小华发生意外的池塘系朱刚(化名)所承包,当时鱼塘无任何防护措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该鱼塘被朱刚承包经营已10年有余。在此期间,为便于养鱼,朱刚对该鱼塘进行了深挖。

  意外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小华父母将鱼塘承包人朱刚告上了法庭。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溺水时刚满9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的父母在孩子出事时,无一人在其身边,致使孩子的生命安全无人监护,造成小华可能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溺水身亡,故两人对小华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朱刚作为鱼塘承包人,在鱼塘四周未设置警示标志,且对鱼塘进行了深挖,故朱刚对小华的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考虑到小华的死亡给小华家庭带来的重大精神伤害,法院对小华父母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襄城县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朱刚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华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760元。

  教训惨痛

  安全教育之弦不可松

  安全教育历来是家庭教育中的重中之重,家长经常会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予以强调。

  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监护职能既是家长的权利,又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家长如果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会追悔莫及。”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张双召说。

  调查显示,溺水、中毒、跌落、交通意外等意外伤害,逐渐取代疾病和营养不良成为影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因素。 因为家长的麻痹大意,让孩子涉险的情况屡见报端,而这绝大多数是家长在监护方面的缺失所造成的。

  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有些父母和监护人因为忙于打工或种地,对孩子的管护非常粗放,让孩子独自玩耍,饿了就回家吃饭,累了就自己睡觉,孩子出现意外也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在城市中,这种状况相对较少,但有些家长迫于生活和工作压力,经常需要加班,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缺少必要的关注和指引。

  “对于这些没有照顾自己能力的孩子来说,以散养的方式让他们生活和学习,实际上是监护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法官表示。

  孩子安全

  父母要负起责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出台细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如何履行职责以照顾或保护儿童。”许昌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尽管法律有措施,由于法律只规定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谁有义务及在何时提出此类诉讼,也无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导致有权利行使撤销监护权的人可能会相互推诿或拖延,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缺乏可操作性。赵律师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一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孩子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孩子的话,必须委托别人照顾……

  那么,该如何让孩子远离危险呢?法官提醒,作为家长要时常自我提醒,同时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对年龄小的孩子,当他遇到或可能遇到危险时,父母应马上将他带离,但不要责骂,最好的办法是将他的注意力转移开。对年龄较大的孩子可以讲道理,让他明白什么事情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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