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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4 15:45:1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高浩升: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锋与被告高浩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宇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浩升向原告刘宇锋支付货款4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浩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4年4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155*****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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