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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不尽抚养义务 爷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3 15:51:16


身为母亲,对孩子不闻不问,爷爷无奈诉至法院。近日,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审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权纠纷,最终法庭判决李琴、李芬的监护人由被告张慧慧变更为原告李大同。

  被告张慧慧系原告李大同的儿媳,被告与原告儿子李维建于2010年6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于2008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李琴,2010年10月10日生育次女李芬,李维建因病于2011年4月去世后不久,被告张慧慧将两个女儿留给原告李大同抚养,自己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两个女儿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奶奶承担了全部抚养责任,被告张慧慧作为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既未与孩子们共同生活,又未承担孩子的教育成长责任和相应的监护责任。2013年4月8日,原告李大同诉至本院,要求变更两个孙女的监护权即由自己作为李琴、李芬的监护人。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尽监护职责,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原告作为李琴、李芬的祖父,一直照顾她们的生活起居,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承担了全部的抚养责任,故由原告抚养、教育李琴、李芬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将李琴、李芬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慧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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