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党志:
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前与被告赵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赵党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赵党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永前偿还货款65710元;二、驳回原告叶永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75元,由被告赵党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