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2 09:39:1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4)豫1025破2号

2024年1月1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月3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26日前向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八龙路交叉口府西雅园1号楼15楼,邮政编码:461000。联系人:张万利,联系电话:176*****;联系人:钱鹏通,联系电话:176*****;联系人:王志磊,联系电话:1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是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许昌汽车销售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4月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