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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2 09:38:3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5破1号之一

上海汽车工业许昌销售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20241月1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汽车工业许昌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月3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妥善保护好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公司的财产、印章、帐簿、文书等资料。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公司财产。公司的债务人和公司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和其他留守人员,应妥善保管本公司相关财物,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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