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恒: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14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李银淼请求:一、要求被告孙恒支付原告李银淼借款14.5万元及利息39150元,本息共计18415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计算至2023年1月25日,自2023年12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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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硕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