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进涛、王惠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549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王玉粉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董进涛、王玉粉共同返还原告王玉粉借款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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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岳豪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