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盼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盼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息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5 -计算利息至2024年7月5日;自2024年7月6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盼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贾建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