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025民再6号
刘岗岭: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徐麦妮与原审被告刘岗岭、柳青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025民再6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撤销本院(2020)豫10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刘岗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徐麦妮借款本金人民币 37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7000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审原告徐麦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 950 元,由原审被告刘岗岭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