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朝迎: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张晓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朝迎、张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朝迎、张晓亮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玉硕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