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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6岁小朋友的证言,咋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15:42:27


7岁的小张在村外玩耍时不慎用打火机引燃一废品存放点废品系村民赵某存放事发地点偏僻无监控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6岁的小红和其长辈在旁边“谁点的火”“谁有打火机”小红均答“小张”后赵某与小张家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将小张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指认某人是否玩打火机是否点火未超出年满六周岁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认知范畴通过眼睛观察即可产生明晰的认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辨别且指认时其长辈在场故对公安机关在事发后调查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询问小红的证言视频资料予以采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小张是否点火小张只是沉默并未反驳且事发后小张家属主动多次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故认定小张系侵权人综合案情依法判决小张及监护人赔偿赵某2080元

小朋友通常是结伴玩耍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孩子玩火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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