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和亚萌:
本院受理原告柴鹏与被告和亚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和亚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柴鹏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和亚萌向柴鹏返还货款5000元;2.依法判令和亚萌承担柴鹏维权产生的1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和亚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