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田鹏阳与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田鹏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雷向田鹏阳支付货款本金21617元;2.依法判令张雷向田鹏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56.83元(以21617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张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管办: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