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秦凯磊、秦国甫:
本院受理原告聂国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1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0374-735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