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盼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461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赵盼龙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八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