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505.91元及利息570.84元,共计3076.75元。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王伟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