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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08:18: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447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河南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款项2505.91元及利息损失147.26元(利息损失以250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2653.1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包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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