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狗之人为贪图便宜,收购明知是偷来的藏獒,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海涛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家住襄城县山头店乡小陈村的张海涛酷爱养狗,2012年8月13日早上,被告人张海涛在晨练时见邻村李斌(已判刑)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匆忙而过,车上还载着一个装有狗的笼子,张海涛一眼便认出笼子里的狗是条藏獒,于是叫住李斌问明情况,李斌见其十分喜欢,便将偷狗之事告知张海涛,并表示愿以500元的价格出卖,张海涛当即同意,将李斌带至家中进行交易,后案发。经鉴定,该条藏獒价值4000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海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