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有人醉酒倒在路边,不但不上前帮扶,反而拿其财物并进行殴打,襄城县的张某因抢劫醉酒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0年6月30日晚,已近午夜,襄城县张谋同贾某、郭某、潘某、刘某(四人均已判刑)在襄城县紫云镇潘庄水库洗澡后,见到酒后的李某倒在路边,随上前将李某身上的钱包和手机掏走。当李某拉着贾某不让走时,张某等人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重伤,已构成六级伤残。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诉讼中,张某的家属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000元,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抢劫罪成立,予以支持。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减轻处罚。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