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李电磊:
本院受理原告铁红艳与被告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李电磊、闫小爱、李帅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铁红艳支付货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1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李电磊、李帅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铁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72元,由原告铁红艳负担125.72元,由被告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李电磊、李帅兵负担5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