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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6 10:32: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党志:

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前与被告赵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党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叶永前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党志向原告叶永前支付货款65710元;2.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赵党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4年2月4日上午10: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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