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威依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蒋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被告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威依珂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蒋小洪向原告河南威依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5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蒋小洪向原告河南威依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471.96元,利息以37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3年9月18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宜兴市隆威门窗有限公司、蒋小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