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刚诉被告虎艳华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虎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永刚支付 23000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 23000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8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郑永刚接受履行后,郑永刚与张安省、赵爱玲及张安省与虎艳华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二、驳回原告郑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50 元,保全费 520 元,共计 1570 元,由原告郑永刚负担 945 元,第三人张安省负担 625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琳贝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