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亚卫、王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025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亚卫、王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491830.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91830.6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0.05元由被告冯亚卫、王娟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琳贝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