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襄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罗,女,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4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转为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0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罗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亚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亚罗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商业街西段处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陈佰选相撞,造成陈佰选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亚罗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亚罗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亚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亚罗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商业街西段处时,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陈佰选相撞,造成陈佰选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亚罗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罗当庭供认不讳。证人姚XX、陈XX所证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且能相互印证。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无证驾驶的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襄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证、调解协议、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罗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诚恳,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军 义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